環境基本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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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應依法律設置各種環境基金,負責環境清理、復育、追查污染源、推動有益於環境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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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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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中央政府應依法律設置各種環境基金,負責環境清理、復育、追查污染源、推動有益於環境發展之事項。
立法理由基於空氣、水、土壤、廢棄物等相關污染問題,中央政府應設置各種環境基金,基金由政府編列預算與事業者繳納費用組成,以統支統收負責環境清理、復育、追查污染謀、推動有益於環境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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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119 制定)
基於空氣、水、土壤、廢棄物等相關污染問題,中央政府應設置各種環境基金,基金由政府編列預算與事業者繳納費用組成,以統支統收負責環境清理、復育、追查污染謀、推動有益於環境發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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