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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2.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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