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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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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2. 2.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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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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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   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立法理由為有效利用再生資源及推廣使用符合「省資源、低污染、可回收」之環境保護標章產品,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全面推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為有效利用再生資源及推廣使用符合「省資源、低污染、可回收」之環境保護標章產品,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全面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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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基本法第 38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各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基本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基本法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