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37 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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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基本法第37條有關各級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的事項,這部分法規主要是在強調政府應當對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給予支持和鼓勵。例如,對於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等,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投入環保相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鼓勵,這種做法可以促進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其中,這些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政府的支持方式,可參考環境資源署所公告的相關政策和資助計畫。例如,環保署在環境補貼、研究補助、獎勵計畫等方面提供資金支持,以及環境友善產品的認證和推廣等,都是符合此法條規定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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