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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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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基本法第37條有關各級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的事項,這部分法規主要是在強調政府應當對環境保護相關的活動給予支持和鼓勵。例如,對於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等,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其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投入環保相關的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鼓勵,這種做法可以促進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其中,這些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政府的支持方式,可參考環境資源署所公告的相關政策和資助計畫。例如,環保署在環境補貼、研究補助、獎勵計畫等方面提供資金支持,以及環境友善產品的認證和推廣等,都是符合此法條規定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   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   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   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   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   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   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   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   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   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   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

立法理由為加速推展環境保護工作,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開發環境保護技術或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供環境保護之用者,應予適當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1119 制定)

為加速推展環境保護工作,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工作、開發環境保護技術或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供環境保護之用者,應予適當獎勵。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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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基本法第 37 條規定:「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基本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環境基本法第 3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