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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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 2.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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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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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
立法理由環境保護工作範圍廣泛,所需人員、技術、資金及設備,均非政府所能獨力負擔,爰明定由各級政府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環境保護事業,以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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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1119 制定)
環境保護工作範圍廣泛,所需人員、技術、資金及設備,均非政府所能獨力負擔,爰明定由各級政府訂定獎勵或輔導措施、並鼓勵民間參與投資環境保護事業,以協助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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