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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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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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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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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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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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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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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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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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