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36 條
- 1.各級政府應採優惠獎勵措施,輔導環境保護事業及民間環境保護團體發展,及鼓勵民間投資環境保護事業。
- 2.中央政府應輔導、管理環境保護事業,以提升環境保護工程、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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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環境基本法第 36 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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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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