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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35 條

中央政府應獎勵環境保護學術及研究機構充實設備、延攬及培訓人員、引進先進科技、整合研究資源,加速環境保護科技示範計畫及研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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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境基本法第 35 條,中央政府應獎勵環境保護學術及研究機構充實設備、延攬及培訓人員、引進先進科技、整合研究資源,加速環境保護科技示範計畫及研究發展。 參考資料: 根據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該法旨在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確保永續發展。根據該法,政府應加速環境保護科技示範計畫及研究發展,這包括充實設備、培訓人員、引進先進科技等措施。例如,政府可以提供環境保護學術及研究機構相關的研究資源及設備補助,以加速研究發展和示範計畫的實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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