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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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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基本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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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
主管機關
為
被告
,向
行政法
院提
起訴
訟。
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
鑑定
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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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規劃及保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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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防制及救濟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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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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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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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urfriend33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屬於行政訴訟法第9條但書:「以有法律特別規定者為限」
user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防止超抽地下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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