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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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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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立法理由為督促政府能徹底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各級政府魄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 主管機關名詞
- 被告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起訴名詞
- 鑑定名詞
(0911119 制定)
為督促政府能徹底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各級政府魄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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