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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政府疏於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2. 行政法院為判決時,得依職權判令被告機關支付適當律師費用、監測鑑定費用或其他訴訟費用予對維護環境品質有具體貢獻之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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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yourfriend33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屬於行政訴訟法第9條但書:「以有法律特別規定者為限」
user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防止超抽地下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