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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環境基本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加強糾紛原因鑑定技術及舉證責任之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
  2.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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