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7 條
- 1.中央政府應制(訂)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建立永續發展指標,並推動實施之。
- 2.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之。
- 3.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之執行狀況,並公布之。
- 4.中央政府應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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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7條,中央政府應該制定相關法規,策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地方政府則得依據相關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和環境保護計畫,並推動實施。此外,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畫的執行狀況,并公布。最後,中央政府應該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地方自治,執行環境保護事務。 參考資料:環境基本法第1條、第3條、第7條 範例:根據環境基本法第1條,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可制定相關法規和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並落實執行。根據環境基本法第3條,地方政府可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自治法規和環境保護計畫。因此,依據環境基本法第7條,各級政府應落實環境保護相關計畫和法規,並進行評估檢討其執行狀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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