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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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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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基本法第8條規定了各級政府在施政時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這項法條的內容主要強調了政府在施政時應優先考量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的理念,並積極發展相關科學和技術,並建立相應的系統來處理環境相關問題。這符合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即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具體來說,政府在施政中應注重環境影響的管理,並鼓勵綠色消費,以推動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基本法全文,https://www.epa.gov.tw/Page/7081F2FAC6A6C3F6 範例: 舉例來說,當地政府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應該首重環境保護和永續發展理念,積極尋求科學技術的支援,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系統,並鼓勵綠色消費,以促進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永續發展的目標。
立法沿革 1 版
(0911119 制定)
各級政府施政應納入環境保護優先、永續發展理念,並應發展相關科學及技術,建立環境生命週期管理及綠色消費型態之經濟效率系統,以處理環境相關問題。
立法理由提升環境保護之科學及技術,可使環境保護相關問題,以科學技術之方法解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提升環境保護之科學及技術,可使環境保護相關問題,以科學技術之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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