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 9 條
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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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基本法第9條,各級政府應普及環境保護優先及永續發展相關之教育及學習,加強宣導,以提升國民環境知識,建立環境保護觀念,並落實於日常生活中。根據這條法規,政府有責任提供環境保護相關的教育和學習機會,並加強宣導,以提高國民對環境議題的認識。這項教育宣導工作是為了建立永續發展的觀念,並讓這些理念能夠在日常生活中得以落實。這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即要求政府在環境保護上提供教育與宣導,以提升國民對環境議題的關注程度和相應的行動。 參考資料: - 王麗華、李俊富、劉政忠譯,Ervin L. Jordan Jr.原著。《永續發展與環境法律》。臺北市: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5-18頁。 - 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宣導〉。取自https://www.epa.gov.tw/。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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