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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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分別設置甲級專責人員: 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設置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其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二千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或每日在二百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一千立方公尺且含第六條第三款所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得由一人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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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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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第六條第三款條文
- 放流水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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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