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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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毒性化學物質專責人員之等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達一萬公噸以上者,或每年達三百萬公噸以上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該類專責人員二人以上,其中一人應為甲級專責人員。 二、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三百公噸以上未滿一萬公噸者,或每年達九萬公噸以上未滿三百萬公噸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一人。 三、單一物質製造、使用、貯存數量任一時刻在大量運作基準以上未滿三百公噸者,該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應設置乙級專責人員一人。 四、單一物質單次運送除輸送管道者外,其運送氣體數量在五十公斤以上、液體數量在一百公斤以上、固體數量在二百公斤以上者,該運送之運作人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一人;並於申報該次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上填具該專責人員姓名及所屬運作人名稱。 前項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同時符合多項指定設置規定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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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的資料來看,並沒有提到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相關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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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