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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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 一、主管一人。 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第一項專責單位如合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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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第七條設置專責單位,每一類應至少包括下列員額: 一、主管一人。 二、甲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專責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主管應具有該類別之甲級專責人員合格證書。 第一項專責單位如合併設置時,主管及專責人員得互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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