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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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前項專責人員在職訓練。 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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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