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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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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專責人員參加前項專責人員在職訓練。 專責人員因故未能參加第一項在職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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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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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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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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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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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依法設置執行業務之專責人員,必要時得舉辦在職訓練,專責人員不得拒絕調訓。 公私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