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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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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空氣污染防制: (一)釐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監督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並保存相關資料。 (三)擬定並協調實施突發事故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辦理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申請,並監督依許可內容操作。 (五)監督或進行排放管道及周界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與鑑定,分析及保存檢測數據,並申報污染源之資料。 (六)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管理事項。 二、水污染防治: (一)釐定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 (二)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查,預防管理措施實施情形,並向負責人提供查核結果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管理、維護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並作成保養維護紀錄。 (四)實施廢(污)水之水質及水量檢測。 (五)擬定並協調實施廢(污)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並向主管機關報備故障相關紀錄。 (六)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之廢(污)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其他申請、申報事項及管理。 (八)主動以書面向業主報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之情形及建議改善,並保留有關書面資料。 (九)其他有關廢(污)水管理事項。 三、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管理: (一)協助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核准許可、登記事項運作,並協助從事毒性化學物質污染防制、危害預防及應變工作。 (二)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釋放量申報管理及災害事故通報事宜。 (三)協助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四)協助預防事故發生; 於事故發生時,協助採取緊急防治、必要之防護、應變、清理等處理措施。 (五)協助管理偵測與警報設備之正常操作,與監督實施保養、維護、測試並作成相關紀錄。 (六)運送車輛依規定裝設有即時追蹤系統者,協助維持系統正常操作;運送過程發生突發事故時,協助事故通報、採取必要之防護、應變及善後處理等事宜;協助運作人遵行主管機關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並於事故發生後協助提報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七)其他有關毒性化學物質協助管理事項。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 適用前款第三目、第四目、第六目及第七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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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各類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空氣污染防制: (一)釐訂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改善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