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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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各類專責人員合格證書,應於接獲訓練及格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原參加訓練之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其變更部分補正參加訓練及格後始得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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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項法規的具體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提供。
- 第三條、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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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