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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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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依本辦法設置之專責人員,應為全職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對於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的運作人,依該辦法設置的專責人員,應該是全職工作。根據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例如對於上訴人公司設置的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林文碧未全職工作的情況,顯示其行為違反了該條例的規定。

  • 公私場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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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依本辦法設置之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