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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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合格證書者,得免再依本辦法換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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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