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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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公告之公私場所,應自該公告起一年內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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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針對公私場所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的情況,該公告起一年內,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這意味著在公告後的一年內,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相應的申請,以確保專責單位或人員的設置符合法規要求。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公私場所能在合理時間內完成專責單位或人員的設置,以確保環境保護工作的有效進行。 舉例來說,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中,原告從事預拌混凝土作業,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的公告,應在一年內完成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設置。如果原告未能在這段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那麼就可能會觸犯環境保護法相關規定,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因此,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強調了對於公告後一年內申請核定的重要性。
- 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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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