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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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公告為毒性化學物質前已製造、使用、貯存或運送之運作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後設置專責人員之既存毒性化學物質製造、使用、貯存場所或運送之運作人,應於公告規定期間內依第九條規定完成設置專責人員。本辦法修正前已運送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設置丙級專責人員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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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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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