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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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訓練分為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三類專責人員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統合辦理。 前項訓練課程依前二條規定之學經歷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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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分為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三類專責人員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統合辦理。 前項訓練課程依前二條規定之學經歷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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