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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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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 一、中央主管機指定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之公私場所。 二、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三、廢(污)水產生量每日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上未滿五千立方公尺且含下列物質之一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一)鉛。 (二)鎘。 (三)汞。 (四)砷。 (五)六價鉻。 (六)銅。 (七)氰化物。 (八)有機氯劑。 (九)有機磷劑。 (十)酚類。 (十一)氨基甲酸鹽劑。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可以提供文檔。

  • 公私場所名詞
  • 放流水標準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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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公私場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以下簡稱專責單位):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