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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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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