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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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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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的資格要求,包括畢業證書和工作經驗要求。根據這條規定,具有公立或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並有證明文件、或具有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的人可以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參考資料: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範例: 某人具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有一年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並有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的資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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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