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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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