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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
  2. 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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