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各科目之測驗(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
- 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及格。
- 補考後仍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其不及格科目未超過該證照訓練總測驗科目四分之一,得就其不及格科目於最後一次補考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參加再訓練一次。
- 參加再訓練者,補考科目之測驗(評量)以一次為限,該科目仍不及格,則認定該次證照訓練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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