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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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