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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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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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