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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報名本辦法證照訓練所附資格文件得為影本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資格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附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本。
  2. 前項中文譯本得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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