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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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