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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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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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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