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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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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乙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屬前款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工業、農業、水產類科畢業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該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並具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該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一年以上該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2. 2.參加乙級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各學科之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經農業社團法人團體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一年以上實際從事列管事業水污染防治輔導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3. 3.參加乙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除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亦得申請。
  4. 4.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4 條,依該法條條文所述,提出以下釋義: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參加乙級的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必須擁有特定的資格,包括相關學位證書、工作經驗等。例如,在符合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下,須具有高中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相闶工作經驗,並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2. 第二項對於參加乙級的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的資格要求也進行了具體阐述,例如列明了具有相關學位證書且有一定工作經驗的人員可以申請合格證書。 3. 在參加乙級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時,第三項除了要求符合第一項的條件外,也提出了特定的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的要求。 4. 最後,根據第四項的規定,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的各該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 以上釋義參考了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相關資料,並根據條文中的具體要求進行了解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 社團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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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參加乙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