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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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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甲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工礦衛生)、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證書。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屬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七、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三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八、領有各該類別之乙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2. 2.參加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健康風險管理、衛生相關學(科)系學士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健康風險管理、衛生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3. 3.參加甲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除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申請: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系學士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4. 4.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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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私場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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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參加甲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