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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類別與級別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四)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 1.廢棄物清除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乙級及丙級。 2.廢棄物處理專業技術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 (五)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 1.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 2.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 3.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二、訓練: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證照訓練、到職訓練及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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