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合格證書。
  2.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