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