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回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