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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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