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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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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合格證書者,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該項合格證書。
  2.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前已領有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後,視為具有同級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合格證書者;其合格證書免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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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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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廢棄物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