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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及提供、檢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測資料時,其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外,應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測機構辦理。
  2. 前項檢測機構應具備之條件、設施、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換)發、撤銷廢止、停業、復業、查核、評鑑程序、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在職訓練、技術評鑑、盲樣測試、檢測方法、品質管制事項、品質系統基本規範、檢測報告簽署、資料提報、執行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依第一項規定進行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物檢驗測定時,其方法及品質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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