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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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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者,得停止其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和解釋。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進行場址查證時,如場址地下水污染濃度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但污染來源不明確者,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告劃定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並依第十三條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   前項場址,經所在地主管機關初步評估後,有嚴重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時,準用整治場址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查證發現地下水污染濃度達管制標準,主管機關應採取應變措施及進行整治。

(0990108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者,得停止其程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據此,爰於後段增訂得停止整治場址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拍賣名詞
(0890113 制定)

查證發現地下水污染濃度達管制標準,主管機關應採取應變措施及進行整治。

(09901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五條移列。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據此,爰於後段增訂得停止整治場址之強制執行程序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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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