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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整治場址之土地,應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禁止處分之登記。土地已進行強制執行拍賣程序者,得停止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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