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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污染土地關係人、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因第十七條至前條之管制,受有損害者,得向污染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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