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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