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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2.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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