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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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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2. 2.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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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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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入。   二、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繳納之款項。   三、土地開發行為人依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繳交之款項。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六、環境保護相關基金之部分提撥。   七、環境污染之罰金及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   八、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

(0990108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

(0890113 制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來源。

(09901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六條已移列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爰修正第一項。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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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