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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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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工作之執行事項。 四、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五、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之人員訓練。 六、其他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相關內容。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其污染物達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必要措施,追查污染責任,並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其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符合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者,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如發現逹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必要措施,追查污染責任,俾及時控制污染。另對於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但符合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者,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瞭解轄區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形。   二、相關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09901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及執行。   二、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自治法規之訂定及釋示。   三、轄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及整治工作之執行事項。   四、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五、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之人員訓練。   六、其他有關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本法規範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3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如發現逹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者,應採取必要措施,追查污染責任,俾及時控制污染。另對於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低於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但符合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者,應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公告,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俾瞭解轄區內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情形。   二、相關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0990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本法規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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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工作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