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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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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監測及檢驗。 三、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與整治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五、涉及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協調。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管理。 七、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檢測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八、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九、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國際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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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研究、訓練、預防及整治之有關事宜。

立法理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涉及多項專業知識,故為業務需要,爰予明定。

(09901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   二、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監測及檢驗。   三、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   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監測與整治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   五、涉及二直轄市或縣(市)以上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協調。   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管理。   七、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檢測機構之認可及管理。   八、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九、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國際合作、科技交流及人員訓練。   十、其他有關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之管理、預防及整治。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本法規範之;另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由各級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及修正條文第十條檢驗事項,故增列第二款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及檢驗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890113 制定)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涉及多項專業知識,故為業務需要,爰予明定。

(099010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主管事項,提列本法規範之;另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修正為由各級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及修正條文第十條檢驗事項,故增列第二款全國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監測及檢驗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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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污染預防與整治政策、方案、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