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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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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 條,法律中對於主管機關的定義包括中央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層級上,具有負責整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事務的機關。 參考資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 條規定 環境基本法第 4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可作為法源依據。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09901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113 制定)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

(0990108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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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