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七項規定提出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以下簡稱污染控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提出者、撰寫者及執行者資料。 二、計畫大綱。 三、場址基本資料。 四、場址現況及污染情形。 五、污染調查方式。 六、污染物、污染範圍及污染程度。 七、污染控制目標及方法。如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與設施及管制措施等。 八、污染監測方式。 九、清理或污染防治。 十、場址安全衛生管理。 十一、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 十二、計畫執行期程。 十三、經費預估。 十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前項第一款之資料,由法人提出者,應包括法人、負責人及專案經理人之資料。
- 第一項第十一款控制結果之自行驗證方式及採樣檢測規劃,應包括具代表性之土壤、地下水樣品採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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