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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採取適當措施進行改善,應包括污染範圍調查及污染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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