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12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時,囑託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所有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住址等基本資料。 二、土地標示。 三、公告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日期及文號。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整治場址囑託登記時,得併同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土地禁止處分之登記,其囑託文件除包括前項各款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權利範圍。 二、禁止處分之法律依據及其事由。 三、禁止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之處分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登載於土地登記簿時,囑託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