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時,應依轄區的地理、地質、水文條件及土地使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進行檢測,並對有土壤、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地區,優先進行檢測。 參考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根據台灣法規查詢系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為最新修訂的法規。根據法規內容,可以看到對於地區土壤及地下水的檢測,有明確的要求及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