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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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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時,應依轄區之地理、地質、水文條件及土地使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進行檢測,並對有土壤、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地區,優先檢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時,應依轄區的地理、地質、水文條件及土地使用情形,逐年編列預算進行檢測,並對有土壤、地下水污染之虞之地區,優先進行檢測。 參考資料: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根據台灣法規查詢系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為最新修訂的法規。根據法規內容,可以看到對於地區土壤及地下水的檢測,有明確的要求及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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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測轄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時,應依轄區之地理、地質、水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