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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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採取追查污染責任之適當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土地類別、實際使用及產權歸屬情形。 二、清查污染來源。 三、保存追查污染責任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處理,並通知農業、衛生、水利、工業、地政、營建或相關機關,請其依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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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提到的法條中,可以看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應採取追查污染責任的適當措施,包括調查土地類別、實際使用及產權歸屬情形、清查污染來源、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及依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處理並通知相關機關。這些措施旨在確保對於污染事件的追查和處理能夠依法進行,並保障土地和地下水資源的健康和安全。 根據最新修正公布施行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可以看到相關的法律解釋和規範,以此來釋義並解釋法條內容,確保回答充分合乎法律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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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