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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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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檢測及監測。 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查證工作。 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檢查。 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准前之查證工作。 五、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相關查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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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一、本法第六條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