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污染控制計畫或適當措施之實施,應予配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檢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該等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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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污染。 污染土地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致其土地公告為整治場址者,就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規定支出之費用,與污染行為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污染土地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清償之費用及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污染土地關係人因重大過失,就主管機關支出之費用,應與土壤污染行為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污染土地關係人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或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污染控制計畫或適當措施之實施,應予配合;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到場檢查或命提供必要之資料,該等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新增潛在污染責任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之實施,應予配合之規定。
一、第一項明定污染土地關係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污染土地關係人因重大過失,就主管機關支出之費用,應與土壤污染行為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污染土地關係人支出之費用得向污染行為人求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八條移列。 二、新增潛在污染責任人對於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之實施,應予配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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